在器具的设计上,部件的安全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对所有部件进行评估和试验的话,会非常费时费力。因此,作为确认部件安全性的一个手段,人们规定出了安全标准。以下,对在《FA用电子商品目录》中有说明的部件已获得认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安全标准的用电器具安全法、UL标准、CSA标准、EN标准进行说明。而且还对EU境内的产品流通其相关的CE标志进行说明。国别安全标准(代表示例)
国别安全标准(代表示例)
1.用电器具安全法(日本)
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粗劣的用电器具所带来的危险和妨碍。规定了型式的审批、用电器具生产商的登记、违法的用电器具的销售、使用的限制和禁止。在《用电器具取缔法》中受规管的产品,一般来说,是在家庭和办事处等地方使用的用电器具。根据所存在的危险性等因素,分为甲类用电器具和乙类用电器具。1995年7月1日,《用电器具取缔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很多品目从甲类过渡为乙类。对于用电器具取缔法认定标志的标示,仅为甲类适用。对乙类则废除了其标示义务。此外,还使得认证测试在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JET)等地方进行。 《用电器具安全法》,于平成11年(1999年)8月,颁布了《关于通商产业省相关基准和认证制度等的整理及合理化的法律》(法律第121号)。《用电器具取缔法》(以下称《电取法》)得到修改,形成了《用电器具安全法》(以下称《电安法》),并从平成13年(2001年)4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电安法》的过渡,正在在没有事前告知的情况下,从标志商品依次向 标志商品切换。敬请事前谅解。 |
2.UL标准(美利坚合众国)
UL(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是由美利坚合众国火灾保险商协会所设立的非营利检测机构。其目的是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和其他事故的侵害,而确保机器、器具、材料具有安全性。为此,在UL中,针对机器、器具、材料进行各种试验和研究。其结果就是,制定出了与它们相关的标准(UL标准)。尽管其范围仅限电子应用器具、电动应用器具、电子部件等一般用途物件,但如果不生产符合UL标准的产品,UL规定的安全检测不合格,不刊载在UL的登记名册中的话,那么就不能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几乎所有的州销售产品。这除了在州法中制定下来外,例如,也存在有因UL认定品以外的物件导致火灾等事故时,火灾保险商概不负责等的规定。因此,似乎就形成了美国的消费者自然而然地谋求获得UL认定品这一情况。为此,将产品向美国出口和销售时,获得UL的认定就在几乎所有场合下都成为了必要条件。 此外,UL已被加拿大的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认定为认证机构和试验机构。并获得了加拿大所有省份的公认。为此,对于UL来说也变得可根据加拿大的安全标准来接受试验。若被认为合格,那么就能作出c-UL标志的标示,从而就能被批准在加拿大使用和销售。 |
3.CSA标准(加拿大)
CSA(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是根据加拿大政府的咨询所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检测机构。在加拿大,为使得能根据法律来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免受火灾和其他事故的侵害,而针对用电器具、电气部件、燃气和石油燃料器具、安全器具等,除了其安全性被CSA认可的物件外,均禁止使用和销售。CSA制定了标准(CSA标准),以作为确认这些部件的安全性所需的检测和要求事项。 此外,CSA已被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认证为美国国家认可实验室(NRTL)。可根据美国的安全标准来接受试验。若被认为合格,那么就能作出在CSA标志上加上有NRTL标志的标示,从而就能被批准在美国使用和销售。 |
4.EN标准(EU成员国)
这是欧洲标准(European Standard)的简称。是经过正式的步骤,由CEN/CENELEC的成员国投票后被批准和制定的统一标准。适用于EC12个国家EFTA的6个成员国。各国均有采用EN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义务。此外,不符合EN标准的国家标准必须撤回。 该统一的标准被称为欧洲统一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标准编号的开头带有EN字样。向EU境内出口产品时,该EN标准成为了设计和生产的立足点。(尚未作为EN标准制定的,则适用IEC标准和VDE标准。) 对于TUV Rheinland、VDE(德国)、DEMKO(丹麦)等来说,民间检测机构为认证机构。若被认为合格,那么就可标示出各自的安全标志。 |
关于CE标志
“CE标志”是证明产品满足安全标准,保证在EU境内自由流通的标志。生产商有义务具有CE标志,以证明符合涉及到其器具的EC指令(属于安全)。但对于符合CE标志的基本事项来说,需要考虑到是属于由生产商自身来应对,且是由自身作出判断的“自我符合”的世界。CE标志与UL和CSA等不同,它是生产商自己附加的标志。因此,并不表示获得CE标志的审批。(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根据器具的危险性程度,被要求经过由已获得正式承认的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在获得相应的型式说明书后,进行自我宣称。)该EC指令是EC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将指令的要求内容化为各国国内法的指令。基本要求事项在于涉及到健康和安全性的规管。以下为主要的EC指令的适用范围和强制时间。
1.机器指令 适用于存在有由活动部带来损伤的可能性的器具。一般情况下,大范围地适用于机床等工业用机器(1995年1月1日强制)
2.EMC指令 适用于存在有会带来电磁波干扰的可能性(EMI)和受电磁波干扰影响的可能性(EMS)的器具(1996年1月1日强制)
3.低电压指令 适用于使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器具(1997年1月1日强制)
上述EC指令的内容归根结底只是局限在一般性的基准和机器必须最低限度遵守的事项的叙述而已。因此,各自技术上的详细内容,特别是对于电气(电力供应和电气控制)方面,需要考虑各单个欧洲标准。
随着EC一体化,欧洲标准的安全标准正逐渐统一为EN标准(欧洲标准)。各领域中的新的EN标准在不断得到制定和修改。但无相符的EN标准时,似乎是优先于国际标准来使用。但需使用EN标准以外的标准时,得到正式承认的机构(仅限在欧洲设立的机构)已成为了对其稳妥性进行判断的责任机构。
※EN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
EN标准被定位为欧洲范围内的地区标准,它已根据属于国际标准的CISPR(国际无线电干扰专门委员会)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跟几乎完全相同的内容相匹配。
针对CE标志的指引
在EC指令中,对于构成器具的全部部件,似乎不一定要求是标准认定品。一般情况下,CE标志被粘贴在成品上。也就是说,CE标志被要求是属于消费者或最终用户使用阶段的产品。因此,根据这来判断的话,部件似乎并非是CE标志的对象品。但是,部件上是否要求有CE标志,包含着各种微妙的问题。即使在欧洲内也正在讨论。使用上也似乎并不统一。当然,作为产品的结构部件,尽管可认为使用有被认定为CE标志和标准的部件时,在部件级别上的安全性评估的简化和在向已被正式承认的机构对器具进行标准申请后的申请文件及试验的简化上,变得容易。但详细内容还是请直接向以下团体等机构咨询。
关于本商品目录中的CE应对标志
在《配线连接部件商品目录》中,以商品符合EN标准为基准,标明了CE应对标志。并不一定表示要在商品上标明CE标志,敬请注意。
· 关于CE标志的主要咨询机构
(财)日本标准协会(JSA)东京都港区赤坂4-1-24 TEL.03-3583-8004
日本机器出口行会(JMC)东京都港区芝公园3-5-8(机器振兴会馆4楼) TEL.03-3431-9507
· 顾问和试验机构
(财)日本质量保证协会(JQA)东京都港区赤坂1-9-15(日本机动车会馆2号馆) TEL.03-3583-9001
(财)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JET)东京都涩谷区代代木5-14-12 TEL.03-3466-9818